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行會每年向閣下發送通知書,提供有關本行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詳情,尤其是個人資料可被使用的目的及承轉人的類別。就此而言,請參閱以下本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及將本更新通知的副本交予有關人士(定義於商業綜合戶口一般條款和一般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提供者及擔保人。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本行」、「本行的」包括本行 的繼承人及受讓人)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客戶通知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行會每年向閣下發送通知書,提供有關本行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詳情,尤其是個人資料可被使用的目的及承轉人的類別。就此而言,請參閱以下本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及將本更新通知的副本交予有關人士(定義於商業綜合戶口一般條款和一般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提供者及擔保人。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本行」、「本行的」包括本行 的繼承人及受讓人)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客戶通知
a. 本行可就本通知列明的用途收集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 資料。該等客戶及其他個人可包括下列各類或任何一類 人士(統稱「閣下」、「閣下的」):
b. 若未有向本行提供本行要求的資料,本行可能會無法向 閣下或與閣下關連的客戶或申請人提供(或繼續提供)產 品或服務或遵守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 的任何指引。
c. 本行會在與閣下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收集閣下的資料, 包括經資信調查機構所獲得的資料。
d. 本行可使用資料作下列用途(或其中任何一項),用途可 隨閣下與本行的關係性質而有所不同:
i. 考慮及處理對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及用於產品及服務 的日常運作(包括為閣下或與閣下關連的客戶提供信 貸服務);
ii. 於適當時進行信用檢查(包括申請信貸(包括樓宇按 揭貸款)時及進行通常每年一次或多於一次的信貸檢 討時);
iii. 設立及維持本行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iv.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
v. 確保閣下維持可靠信用及良好聲譽;
vi. 設計供閣下使用的財務產品及服務(包括保險、信用 卡、證券、商品、投資、銀行及有關產品及服務);
vii. 促銷下列第(f)段所述的產品、服務及其他標的;
viii. 確定虧欠閣下或閣下虧欠的負債金額;
ix. 行使本行與閣下的合約賦予的權利(包括向閣下追收 欠款);
x. 根據對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有約束力的法例規定(例如 《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 資料的條文),或因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要求本行 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指引而作出披露(例如稅務局所 發出的指引,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 引);
xi. 讓本行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建 議受讓人(等)、或本行就閣下的權利的參與人(等)或 附屬參與人(等)可以評核擬成為轉讓、參與或附屬 參與的交易,及讓實際受讓人(等)在運作被轉讓的 業務或權利中使用閣下的資料;及
xii.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e. 本行持有的資料將予保密,但本行可能會把資料提供給 下列各方或任何一方作上列第(d)段列明的用途(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或境外):
i. 本行的任何代理或承包商;
ii. 任何向本行提供與本行業務運作或維持有關的服務 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iii. 任何對本行有保密責任及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人士;
iv.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有關收款人的資料);
v. 任何向閣下的戶口存款的人士(在提供存款證明時, 其中可能載有閣下的姓名);
v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出現欠賬時,將該等資料 提供給收數公司;
vii. 本行或本行的任何分行就有關上列第(d)(x)段列明的 用途而有責任或必須或被預期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 人士;
viii. 本行的任何實際或建議受讓人(等)或本行就閣下的 權利的參與人(等)或附屬參與人(等)或承讓人(等);
ix. 任何為閣下對本行的責任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x.
1. 任何滙豐集團成員(「滙豐集團」及任何「滙豐集 團成員」指滙豐控股有限公司及╱或其附屬公 司、子公司、聯營單位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辦 事處);
2. 第三者財務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 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者獎賞計劃、年資計劃、合作品牌計劃及 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行或任何滙豐集團成員的合作品牌夥伴(在申 請有關產品及服務(視情況而定)時會提供合作 夥伴名稱);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為達至上列第(d)(v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行或任 何滙豐集團成員僱用的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有關資料可能在香港境內轉移或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A. 本行可能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閣下的資料 (不論以閣下個人名義或與他人聯名):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 人);
iii.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或公司註冊證書號 碼;
iv. 出生日期或公司成立日期;
v. 通訊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號碼;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狀況(如:生效、已結束、已 撇賬);及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上述資料統計閣下(以借款人、 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不論以本人或公司單名或與其 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按揭的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 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
B. 閣下可以指示本行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要求從其資 料庫刪除有關任何已經全數清還而終止的信貸戶口資料, 惟該信貸在終止前緊接的五(5)年內須根據本行的紀錄未 有欠賬逾期超過六十(60)日。
C. 在任何欠賬的情況下,除非欠賬金額在由出現欠賬日期 起計六十(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 外),否則閣下的戶口還款資料可以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保留五(5)年(自欠賬全數還清當日起計)。
D. 若任何款項因針對閣下頒布的破產令而撇賬,則閣下的 戶口還款資料可以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直至下述較 早發生者為止:(i)欠賬全數清還當日起計五(5)年屆滿之 日,或(ii)閣下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起計五(5)年屆滿之日(閣 下須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E. 為上列第C及D段目的,戶口還款資料即上次到期的還款 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 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逾期還款日數、清 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重要欠賬的日期,即是指 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日的欠賬(如有))。
f. 如閣下為本行客戶,本行擬把閣下的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而本行為該用途須獲得閣下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請 注意:
i. 本行可能把本行不時持有閣下的姓名、聯絡資料、 產品及其他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 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產品、服務及標的:
iii. 上述產品、服務及標的可能由本行及╱或下列各方 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iv. 除由本行促銷上述產品、服務及標的以外,本行亦 可將上列第(f)(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上列第(f)(iii)段所 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產 品、服務及標的中使用,而本行為此用途須獲得閣 下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及
v. 本行可能因如上列第(f)(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 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行會因提 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 報,本行會於上列第(f)(iv)段所述徵求閣下同意或不 反對時通知閣下。
如閣下不希望本行如上述使用閣下的資料或將閣下的資 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閣下可通知本行行 使閣下的選擇權拒絕促銷。
g. 本行可根據閣下向本行或閣下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本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閣下的用途及/或閣下根據該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h. 閣下有權:
i. 查核本行是否持有閣下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行改正任何有關閣下的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行持有 的個人資料種類;及
iv. 在與個人信貸有關的情況下,要求獲告知哪些資料 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並獲 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 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
i. 根據該條例的條文,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 求收取合理費用。
j.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 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閣下應向本行的資料保護 主任提出,其地址為香港九龍中央郵政局郵政信箱72677 號,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電郵:dfv.enquiry@hsbc.com.hk。
k. 本行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有關閣下的信貸報告以 考慮任何信貸申請。假如閣下有意查閱有關信貸報告, 本行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l. 本通知不會限制閣下作為資料當事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 的權利。
注意: 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