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行會每年向閣下發送通知書,提供有關本行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詳情,尤其是個人資料可被使用的目的及承轉人的類別。就此而言,請參閱以下本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及將本更新通知的副本交予有關人士(定義於商業綜合戶口一般條款和一般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提供者及擔保人。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本行」、「本行的」包括本行 的繼承人及受讓人)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行會每年向閣下發送通知書,提供有關本行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詳情,尤其是個人資料可被使用的目的及承轉人的類別。就此而言,請參閱以下本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及將本更新通知的副本交予有關人士(定義於商業綜合戶口一般條款和一般條款及細則)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提供者及擔保人。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本行」、「本行的」包括本行 的繼承人及受讓人)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
a. 本行可就本通知列明的用途收集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 資料。該等客戶及其他個人可包括下列各類或任何一類 人士(統稱「閣下」、「閣下的」):
b. 若未有向本行提供本行要求的資料,本行可能會無法向 閣下或與閣下關連的客戶或申請人提供(或繼續提供)產品或服務。
c. 資料可:
d. 本行可使用資料作下列用途(或其中任何一項),用途可 隨閣下與本行的關係性質而有所不同:
e. 本行或滙豐集團成員持有的資料將予保密,但本行或滙 豐集團成員可能會把資料提供給下列各方或任何一方作 上列第(d)段列明的用途(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有關資料可能在香港境內轉移或被轉移至香港境外。
A. 本行可能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閣下的資料 (不論以閣下個人名義或與他人聯名):
B. 閣下可以指示本行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要求從其資 料庫刪除有關任何已經全數清還而終止的信貸戶口資料, 惟該信貸在終止前緊接的五(5)年內須根據本行的紀錄未 有欠賬逾期超過六十(60)日。
C. 在任何欠賬的情況下,除非欠賬金額在由出現欠賬日期 起計六十(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 外),否則閣下的戶口還款資料可以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保留五(5)年(自欠賬全數還清當日起計)。
D. 若任何款項因針對閣下頒布的破產令而撇賬,則閣下的 戶口還款資料可以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保留直至下述較 早發生者為止:(i)欠賬全數清還當日起計五(5)年屆滿之 日,或(ii)閣下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起計五(5)年屆滿之日(閣 下須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E. 為上列第C及D段目的,戶口還款資料即上次到期的還款 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 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逾期還款日數、清 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重要欠賬的日期,即是指 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日的欠賬(如有))。
f. 如閣下為本行客戶,本行擬把閣下的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而本行為該用途須獲得閣下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請 注意:
如閣下不希望本行如上述使用閣下的資料或將閣下的資 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閣下可通知本行行 使閣下的選擇權拒絕促銷。
g. 本行可根據閣下向本行或閣下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本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閣下的用途及/或閣下根據該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h. 如閣下向本行提供其他人士的資料,閣下應向該人士提 供本通知的副本,並應特別告知該人士本行可如何使用 其資料。
i. 閣下有權:
j. 根據該條例的條文,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 求收取合理費用。
k.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慣例 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閣下應向本行的資料保護 主任提出,其地址為香港九龍中央郵政局郵政信箱72677 號,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電郵:dfv.enquiry@hsbc.com.hk。
l. 本行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有關閣下的信貸報告以 考慮任何信貸申請。假如閣下有意查閱有關信貸報告, 本行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m. 本通知不會限制閣下作為資料當事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 的權利。
注意:中英文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