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商业资料所需文件 - 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
商业资料更新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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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照以下表列的更新事项,递交所需文件的真确副本:
更新事项 | 网上提交指示 | 邮寄提交指示 ♦ |
---|---|---|
授权签署人 / 签署指示 | 通过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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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署人 / 签署指示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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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个人) | 通过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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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法人团体)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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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拥有人 | 通过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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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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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新你的商业资料:
- 下载此包含互动功能的表格到你的电脑,再以Adobe Reader 打开。
- 表格必需由本行记录内的董事签署。如有关董事未能签署表格,请同时递交周年申报表(NAR1)及/ 或关于委任签署人为董事的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ND2A)以确认委任签署人为董事。
- 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你需同时提交以上表列的所需文件之最新真确副本。
重要通知 :
- 由下列人士(但不限于此)认证签字式样/签证为真确的副本:
- 银行经理;
- 法律专业人士,如受香港律师会监管的律师、公证人,或同类人士;
- 会计专业人士,如受香港会计师公会监管的核数师、执业会计师,或同类人士;
- 根据香港反洗钱规例(如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AO))获发牌照的信托公司,或同类机构;
- 现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HKCGI)会员的特许秘书,或同类人士;
- 同类司法管辖区的司法机构成员;
- 太平绅士。
- 建议格式:签证人必须在文件副本上签署及注明日期,并在签名下以正楷清楚注明全名,以及注明职衔。签证人必须证明这是真确副本(或以类近字句表达)及注明页数。有关签字式样认证,签证人必须认证已“见证/验证/认证”(或以类近字句表达)签名。
- 如文件正本或真确副本并非英文或中文文件,须另外提交翻译文本。请注意,我们将无法归还您递交的文件。
- 如有需要,我们会要求您提供其他资料及文件。
- 如欲查阅所需文件的样本,请浏览更新公司资料所需文件 (样本) (PDF, 1.2MB)
- 如有任何査询,请点击右方"需要帮助?"。
定义 :
*实益拥有人:
- 就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说明的个人:
-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 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 该法团已发行股本的不少于10%; 或
-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0%; 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 或
- 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 ; 或
- (如该法团是代表另一人行事) 指该另一人。
- 就信托而言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说明的个人:
- 有权享有信托财产的资本的既得利益的不少于10%的任何人,而不论该人是享有该权益的管有权,剩余权或复归权,亦不论该权益是否可予废除; 或
- 该信托的财产授予人; 或
- 该信托的保护人或执行人; 或
- 对该信托拥有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PPTA」):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乃指获委任代表公司建立银行业务关系,或获授权指示通过所开立的账户或所建立的业务关系进行各种活动的人。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的例子包括:
- 代表公司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人
- 拥有账户的唯一授权,或拥有转入资金及将资金转出至第三方账户的不受限制授权的获授权签署人(AS)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不适用于以下公司类型:(一)公司董事或授权签署人为法人团体;及/或(二)商务“网上理财” 账户附有联繫公司。合资格指示提交者必须为商务“网上理财”主要使用者,(此商务“网上理财”更新公司资料指示服务不适用于商务“网上理财”普通使用者)。如想了解更多, 请浏览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更新商业资料所需文件 - 海外成立的有限公司并在香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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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照以下表列的更新事项,递交所需文件的真确副本:
更新事项 | 网上提交指示 | 邮寄提交指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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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署人 / 签署指示 | 通过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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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签署人 / 签署指示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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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个人) | 通过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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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法人团体)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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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拥有人 | 通过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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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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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新你的商业资料:
- 下载此包含互动功能的表格到你的电脑,再以Adobe Reader 打开。
- 表格必需由本行记录内的董事签署。如有关董事未能签署表格,请同时递交注册非香港公司周年申报表(NN3)及/ 或关於委任签署人为董事的注册非香港公司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申报表(NN6)以确认委任签署人为董事。
- 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你需同时提交以上表列的所需文件之最新真确副本。
重要通知 :
- 由下列人士(但不限于此)认证签字式样/签证为真确的副本:
- 银行经理;
- 法律专业人士,如受香港律师会监管的律师、公证人,或同类人士;
- 会计专业人士,如受香港会计师公会监管的核数师、执业会计师,或同类人士;
- 根据香港反洗钱规例(如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AO))获发牌照的信托公司,或同类机构;
- 现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HKCGI)会员的特许秘书,或同类人士;
- 同类司法管辖区的司法机构成员;
- 太平绅士。
- 建议格式:签证人必须在文件副本上签署及注明日期,并在签名下以正楷清楚注明全名,以及注明职衔。签证人必须证明这是真确副本(或以类近字句表达)及注明页数。有关签字式样认证,签证人必须认证已“见证/验证/认证”(或以类近字句表达)签名。
- 如文件正本或真确副本并非英文或中文文件,须另外提交翻译文本。请注意,我们将无法归还您递交的文件。
- 如有需要,我们会要求您提供其他资料及文件。
- 如欲查阅所需文件的样本,请浏览更新公司资料所需文件 (样本) (PDF, 1.2MB)
- 如有任何査询,请点击右方"需要帮助?"。
定义 :
*实益拥有人:
- 就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说明的个人:
-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 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 该法团已发行股本的不少于10%; 或
-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0%; 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 或
- 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 或
- (如该法团是代表另一人行事) 指该另一人。
- 就信托而言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说明的个人:
- 有权享有信托财产的资本的既得利益的不少于10%的任何人,而不论该人是享有该权益的管有权,剩余权或复归权,亦不论该权益是否可予废除; 或
- 该信托的财产授予人; 或
- 该信托的保护人或执行人; 或
- 对该信托拥有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PPTA」):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乃指获委任代表公司建立银行业务关系,或获授权指示通过所开立的账户或所建立的业务关系进行各种活动的人。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的例子包括:
- 代表公司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人
- 拥有账户的唯一授权,或拥有转入资金及将资金转出至第三方账户的不受限制授权的获授权签署人(AS)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不适用于以下公司类型:(一)公司董事或授权签署人为法人团体;及/或(二)商务“网上理财” 账户附有联繫公司。合资格指示提交者必须为商务“网上理财”主要使用者,(此商务“网上理财”更新公司资料指示服务不适用于商务“网上理财”普通使用者)。如想了解更多, 请浏览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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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事项 | 网上提交指示 | 邮寄提交指示 ♦ |
---|---|---|
授权签署人 / 签署指示 | 通过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
|
授权签署人 / 签署指示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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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个人) | 通过 网上“商业资料更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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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法人团体)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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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名称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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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必需由本行记录内的董事签署。如有关董事未能签署表格,请同时递交最近六个月发出的董事在职证明书以确认委任签署人为董事。
- 递交已填妥的表格时,你需同时提交以上表列的所需文件之最新真确副本。
重要通知 :
- 由下列人士(但不限于此)认证签字式样/签证为真确的副本:
- 银行经理;
- 法律专业人士,如受香港律师会监管的律师、公证人,或同类人士;
- 会计专业人士,如受香港会计师公会监管的核数师、执业会计师,或同类人士;
- 根据香港反洗钱规例(如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AO))获发牌照的信托公司,或同类机构;
- 现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HKCGI)会员的特许秘书,或同类人士;
- 同类司法管辖区的司法机构成员;
- 太平绅士。
- 建议格式:签证人必须在文件副本上签署及注明日期,并在签名下以正楷清楚注明全名,以及注明职衔。签证人必须证明这是真确副本(或以类近字句表达)及注明页数。有关签字式样认证,签证人必须认证已“见证/验证/认证”(或以类近字句表达)签名。
- 如文件正本或真确副本并非英文或中文文件,须另外提交翻译文本。请注意,我们将无法归还您递交的文件。
- 如有需要,我们会要求您提供其他资料及文件。
- 如欲查阅所需文件的样本,请浏览更新公司资料所需文件 (样本) (PDF, 1.2MB)
- 如有任何査询,请点击右方"需要帮助?"。
定义 :
*实益拥有人 :
- 就法团而言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说明的个人:
-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 包括透过信托或持票人股份持有) 该法团已发行股本的不少于10%; 或
- 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在该法团的成员大会上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0%; 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行使; 或
- 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 或
- (如该法团是代表另一人行事) 指该另一人。
- 就信托而言指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说明的个人:
- 有权享有信托财产的资本的既得利益的不少于10%的任何人,而不论该人是享有该权益的管有权,剩余权或复归权,亦不论该权益是否可予废除; 或
- 该信托的财产授予人; 或
- 该信托的保护人或执行人; 或
- 对该信托拥有最终的控制权的个人。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PPTA」):
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乃指获委任代表公司建立银行业务关系,或获授权指示通过所开立的账户或所建立的业务关系进行各种活动的人。看似代表客户行事的人的例子包括:
- 代表公司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的人
- 拥有账户的唯一授权,或拥有转入资金及将资金转出至第三方账户的不受限制授权的获授权签署人(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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